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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岩土力学与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热心于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研究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岩土力学与工程研究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岩土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岩土力学与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和各界力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和创新,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岩土力学与工程相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团结全省广大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促进我省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科学事业的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学会党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会党支部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本会支撑单位是江西理工大学,办事机构位于江西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邮编:34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对各生产部门存在的岩土力学与岩土工程问题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

(二)大力普及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科技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经验,推广科技成果,培训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科技人才。

(三)对省内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四)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加强与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六)举办为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七)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如开展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项目评审工作等。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会章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六)凡对岩土力学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荣誉会员除外):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荣誉会员除外):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且入会时缴纳会费20元人民币,为入会手续费和证件制作工本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和单位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的,省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六十八周岁,新提名的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支撑单位提供,办事机构的党政和财务管理受支撑单位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部),协助理事会工作,其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一般由理事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分别给予表彰和授予荣誉理事或推选为本届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不同专业领域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其设立、变更、注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举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推行前任主任委员(现名誉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现常务副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要继续连任,需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三十四条各地、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数量的会员,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可成立地方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地方学会的成立,需经当地科学技术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申报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各地、市所辖行政区成立的地方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受当地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组建学会党支部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党支部设立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商支撑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请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在支撑单位备案。

(二)党建工作小组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处中的党员组成,经学会理事会中的党员酝酿推荐,报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9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是党员的学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不是党员,则从副理事长和秘书处中的党员推选产生。

(四)学会在党建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则,建立独立党支部。

(五)学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主要职能

(一)保证政治方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团结凝聚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对标中央,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突出学会特点深入开展党建强会行动,把党组织的活动与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激发会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学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组织活动记录、党建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若连续两年不及时向本会缴纳会费,则取消其相对应资格。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制订。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专职财务人员;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122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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