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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江西省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热心学会工作的其他科技工作者、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导下,开展学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学会工作规律,促进学术交流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服务。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江西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省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岩土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在我省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中发展会员;

(四)组织会员参与岩土力学与工程领域相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开展岩土力学与工程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六)为会员服务,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七)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展优秀论文、优秀会员等表彰奖励活动;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境)外学术团体和学会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九)编辑、出版、发行有关科技书籍、报刊及科普作品,传播科技信息;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土工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在校研究生或自学成才并有行业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者;在本会的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科技人员;热心、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科技实业家、企业家等。工作单位或日常工作地点在江西省的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经本人同意,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希望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经本单位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单位会员。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的关系。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一)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6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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